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提升依法治安能力,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制,保证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公开、公平、公正执法,合理规范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市安监局积极借鉴、总结近年来监察执法经验,紧密结合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实践及安全生产监管实际,对如何规范执行新《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在全省乃至全国率先着手起草制定了《温州市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简称“《标准》”),于近日印发,并自年7月1日起执行。
去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并且处罚裁量空间相对较大。但是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安全监察执法人员由于对法律理解的局限性和情绪化执法,尤其是受执法干扰因素影响,在处罚时往往不同情况相同处理,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办人情案、态度案、关系案,使执法相对人和广大群众对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严重影响了安监部门的执法权威和公信度。
针对当前安监执法的现状,市安监局进行了广泛调研,深入分析了不合法、不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危害和不良影响,对新《安全生产法》涉及的法律责任依据和处罚条款进行了认真梳理,共梳理出37类违法行为种类,并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列出了情形,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原则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区域和危害程度,进行了细化,如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的这一违法行为,该《标准》根据违法所得的数目,列出了6条细分的罚款标准。依据《标准》,如果出具虚假证明的机构违法所得为60万元,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被处以万元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再如,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的这一违法行为,该《标准》根据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细分出了9条处罚标准。统一确定了裁量标准,为全面公正地实施新《安全生产法》奠定了基础。
该《标准》为温州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建立起一个统一、适当的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效地保证了新《安全生产法》全面正确实施和行政处罚的公开、透明,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和乱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规范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了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办案水平和效率,提升了安监队伍文明公正形象。温州市是浙江省第一个出台这一《标准》的地级市,且走在全国前列,为其他城市《标准》的制定提供了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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