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丨普宁征收土地公告流沙西占陇洪

流沙西街道

赵厝寮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号文批复(批复时间年4月25日),同意普宁市人民政府征收流沙西街道赵厝寮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公顷(折合6.36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普宁市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商服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流沙西街道赵厝寮经济联合社。

(二)征地位置:流沙西街道赵厝寮村,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及地类:面积0.公顷,地类均为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及《中共普宁市委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普市发〔〕13号)等有关规定,征地补偿标准为:

征收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每公顷.5万元(每亩元)。

征地补偿总额为54.06万元。

五、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流沙西国土资源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七、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30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4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落实。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种类和数量,按流沙西国土资源管理所、流沙西街道办事处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十、本公告期限为年4月25日至年5月9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占陇镇

占苏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号文批复(批复时间年4月25日),同意普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占陇镇占苏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公顷(折合29.12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普宁市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占陇镇占苏经济联合社。

(二)征地位置:占陇镇占苏村,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及地类:面积1.公顷,地类均为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及《中共普宁市委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普市发〔〕13号)等有关规定,征地补偿标准为:

征收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每公顷97.5万元(每亩元)。

征地补偿总额为.万元。

五、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占陇国土资源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七、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30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4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落实。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种类和数量,按占陇国土资源管理所、占陇镇人民政府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十、本公告期限为年4月25日至年5月9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洪阳镇

新安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号文批复(批复时间年4月25日),同意普宁市人民政府征收洪阳镇新安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公顷(折合28.12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普宁市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洪阳镇新安经济联合社。

(二)征地位置:洪阳镇新安村,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及地类:面积1.公顷,地类均为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及《中共普宁市委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普市发〔〕13号)等有关规定,征地补偿标准为:

征收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每公顷97.5万元(每亩元)。

征地补偿总额为.万元。

五、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洪阳国土资源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七、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30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4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落实。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种类和数量,按洪阳国土资源管理所、洪阳镇人民政府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十、本公告期限为年4月25日至年5月9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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