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执法为第一要务,充分发挥执法的“龙头”和“拳头”作用,以一系列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执法活动为依托,接续攻克城市管理痼疾,城市治理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现特梳理年度十大典型案例,通过“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以案释法方式,更直观、明了地开展法律法规的普及,引导群众自觉守法用法,助推城市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01
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损坏燃气设施案
年10月20日16时52分,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中队接到淳安县燃气办紧急通报,反映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当日16时41分在千岛湖镇渔港路铺设电缆时不慎将埋设于此的燃气管道戳破,导致有燃气持续泄漏,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经赴现场核实,系由于该公司未设置施工标识,也未通知燃气公司派员现场巡线,导致工人在打地锚桩固定牵引设备作业环节不慎将一根天然气PE90中压管道戳破5cm,造成燃气持续泄漏m3左右,并造成邻近小区停气逾六小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年11月13日对该公司损坏燃气设施的行为处以罚款五万元。
02
江某某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案
年1月14日9时35分,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东中队执法队员依职权巡查时,发现千岛湖镇环湖北路-11号门前的花坛被改造成了一个长5米,宽2.85米,面积14.25平方米的水泥平台。经现场询问,前述平台系此处某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江某某为消除花坛对阳光的遮挡而建。执法队员向淳安县市政园林管理处函询得知,江某某剪除的草坪面积9.75平方米,树苗面积4.5平方米,绿化补偿费为.元。江某某的行为构成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年4月15日,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江某某恢复绿地原状并处三倍绿化补偿费的罚款。
03
王某某擅自饲养家禽案
年4月3日11时40分,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青溪新城中队接到市民投诉,称鼓山永兴路29号有人擅自养鸡。至现场核实后,执法队员得知系王某某在某贸易公司厂房的山麓饲养了十二只黑脚土鸡。由于此处位于禁养的城市化管理区域,执法队员遂要求王某某在年4月15日之前改正,但其逾期未改正。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年4月25日对王某某罚款伍拾元并没收其饲养的土鸡。
04
方某某将未经隔油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道案
年7月16日9时19分,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南中队执法队员在辖区内开展餐饮店隔油池检查时,发现千岛湖镇曙光路由方某某个体经营的某小吃店为避免排水不畅,将原先安装在餐具清洗水槽下方的油水分离器抽离,并直接将未经隔油的餐饮废水排入市政公共污水管道,造成污水井积满油渍。随即,执法队员开具《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方某某打捞漂浮在污水井的油渍并按要求在水槽下方接入油水分离器。年7月21日,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杭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方某某处以罚款元。
05
某煤气供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年4月16日10时14分,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中队执法队员在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某煤气供应站在其杂物间内储存着十二瓶未启封使用的瓶装燃气。经询问,该供应站负责人称系因放置燃气的专用仓库漏水而临时堆放在此处。由于此杂物间不符合储存标准且毗邻民房,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年5月7日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供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06
方某某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年11月6日10时,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姜家中队接到投诉举报,反映有人将建筑垃圾倾倒在姜家镇加油站旁的沙场内(位于姜家镇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现场核实后,执法队员得知系方某某为图便利,驾驶其自有的一辆农用车将姜家镇某村砂石厂产生的30立方废弃建筑砂石倾倒在此处。方某某的行为系发生在城市化管理区域外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执法队员于当日责令其将已倾倒的建筑垃圾重新运输至合法登记的场地进行消纳。年11月12日,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方某某处罚款元。
07
方某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年10月16日10时,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划案件办理中心接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发的交办件,反映千岛湖镇某小区7幢6层搭建阳光棚。执法队员赴现场检查后,得知系方某某自年9月下旬起,未办理规划许可擅自在其房屋露台浇筑两处砖混结构房间以及搭建四处铝合金玻璃材质阳光棚,面积共计81.89平方米。经向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函询并调取竣工验收图纸,六处违建均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年11月12日,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方某某自行拆除全部违法建设。年12月1日,方某某将六处违建拆除完毕。
08
某餐具保洁消毒有限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
年9月9日9时10分,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青溪新城中队执法队员在开展垃圾分类专项检查时,发现某餐具保洁消毒有限公司在垃圾分类指导办上门宣讲后,仍未压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将回收至其生产厂区的一次性杯子、一次性桌布、饮料包装盒、破碎玻璃、残羹冷炙等不同类型生活垃圾混投,执法队员当即责令其按要求完成整改。年10月20日,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元。
09
程某某在露天场所焚烧废弃物案
年3月17日10时10分,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东中队执法队员接到市民举报,反映有人在千岛湖镇环湖北路号沿湖一侧焚烧垃圾。执法队员当即赶赴现场,发现程某某将从某酒店清理出的树叶、枯草、生活垃圾等堆放在湖岸线进行焚烧,焚烧面积共3平方米,导致烟雾弥漫在上空,影响大气和土壤环境质量。执法队员立即要求程某某将火势扑灭并清理灰烬。年3月27日,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程某某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0
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盗用公共供水案
年7月28日10时32分,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西中队接到匿名举报,反映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施工时盗用公共供水。执法队员到达现场后,发现系该公司在承揽千岛湖城区地质灾害零星工程时,为祛除因边坡治理产生的扬尘,在附近缺乏可用水源情况下,直接将一根塑料水管接在千岛湖镇新安西路11号的公共供水管道口进行取水。执法队员立即要求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后经淳安县水务公司核实,该公司擅自取水吨,需补交公共供水水费元。年8月17日,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盗用公共供水的行为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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