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监管是关键,严格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是保障。结合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笔者从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角度,谈谈对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的体会。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责任
新安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职责。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在组织应急救援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可以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与生产经营单位共同进行应急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可以及时掌握事故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可以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查找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实行两条线报告制度,即既要向属地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也要向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比如公安、交通、环保、质监等部门)报告。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新安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
随着生产安全事故连续下降,部分行业领域和地区事故死亡人数已得到了有效控制,事故下降趋势逐步变缓,继续下降的空间越来越小、难度越来越大。同时,个别地方政府、部门及企业为完成控制指标任务,瞒报、谎报和迟报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统计数据严重失真,甚至存在“两本账”现象。因此,新安法继续强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定期统计分析事故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新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事故统计分析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吸取事故教训、研究事故发生规律、预防事故发生有重要意义。这就要求,包括国家、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在内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首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全口径、及时汇总统计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其次要切实发挥事故统计作用,建立制度,定期进行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布,指导工作、接受监督。
认真履职,不断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安全生产统计工作是安全监管监察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其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统计制度,完善统计体系,加强统计分析,加强统计监督,做好统计服务,提供统计支持。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迟报。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迟报。所谓隐瞒不报是指不进行上报,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所谓谎报是指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当上报的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现场情况、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类别等内容故意不如实上报的;所谓迟报是指超过国家规定时限报告事故情况,包括对事故情况故意拖延不报的。
及时补报事故相关情况。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在第一次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补报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人员伤亡变化情况(7日、30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理情况等。尤其是涉及人员伤亡变化的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补报。事故补报涉及的时间跨度大,既包括事故发生后的续报,也包括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的修改、补充完善,以及按照事故统计要求做出的统计报告。
加强安全生产统计工作。首先,要配置、配足、配强安全生产统计机构和人员,统计工作要从基层做起、从企业做起、从每一起事故做起,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队伍体系是前提;其次,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能力,要求统计人员熟悉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熟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业务,能够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再其次,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讯信息技术,建立统一归口、自下而上、从左到右的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和报送系统,实现及时准确、数据直报、资源共享。
改革事故控制考核工作。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考核工作实施近10年来,已成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抓手,在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应当认真总结过去经验和做法,探索统计与考核分离的新办法,继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应当结合国际通行做法,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计,科学规范统计范围,调整统计指标分类;应当不断优化统计渠道,完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报送体系,及时准确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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