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三同时”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文件时,应当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计规范,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安全设施的设计不得随意降低安全设施的标准。
(2)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3)对于按照有关规定项目设计需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按照规定,安全设施设计需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要求具体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进行施工,安全设施的施工不得偷工减料,降低建设质量。
(5)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价。
(6)建设项目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7)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不得只将主体工程投入使用,而将安全设施摆样子,不予使用。
第二十九条
关于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第二十五条的修改。修改目的:一是将安全风险较大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危险物品装卸的建设项目纳入安全生产评价的范围,强化了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二是根据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减少安全条件论证环节,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减轻生产经营单位负担,增加生产经营单位的活力。
建设项目的安全批评,主要是指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安全预评价,即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察的重要依据。
安全评价一般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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