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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的
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合法用地和城乡建设活动管理秩序,维护法律严肃性和稳定社会经
济可持续发展,有效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展“两违”专项整治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全县各镇、产业集聚区范围内所有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建筑
物、构筑物。
二、整治重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国土资源
管理的规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
(一)非法买卖土地的;
(二)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未按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内容或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内容进行建设的;
(四)未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工
程建设,擅自改变建(构)筑物位置、面积、层数、立面、结构的;
(五)属违法建设,已被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需自行拆除的建设工程,未停止建
设或逾期不予拆除的;
(六)未经许可或未按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以及超过批准期限尚未拆除的临时性建
筑工程;
(七)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超出批准用地
范围违法组织建设的;
(八)其他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
三、整治措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违反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两违”建筑,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5日内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属在建的各类“两违”建筑,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在5日内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拒不拆除或继续违法抢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理。违反本公告第二条属非法买卖土地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依法拆除的“两违”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有关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四、责任追究:凡非法干扰或阻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从
亚查处;属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安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质整治活动领小组
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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