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于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已半年有余,新安法强调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了对事故的惩处力度。在“利剑”之下,各地纷纷开出首张“高额罚单”,小编整理归纳,供学习参考。案例一武汉运生服饰隐患未按期整改罚款3万元执法单位:武汉市江汉区安监局处罚对象:武汉运生服饰有限公司处罚原因:
未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未制定和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企业法定代表人长居国外,企业安全管理缺失。罚款金额:3万元新安法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例回顾:
年10月24日、11月10日,江汉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先后两次检查,发现企业存在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无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无疏散标识、无应急灯具、无安全出口标识,清剪机未加装防护设施,电工无从业资质,裁切车间消防通道堵塞、部分灭火器过期等诸多问题,便先后两次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年12月12日,江汉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该企业现场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基本整改,但仍存在未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未制定和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问题,遂对其下达罚款4.8万元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和听证告知书。
江汉区安监局三次检查期间,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均未出现。执法人员经询问得知,企业法定代表人长居国外,企业安全管理缺失。
江汉区安监局根据听证会情况,最终决定对该企业罚款3万元,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来,湖北省开出的首张罚单。案例二宁夏金牛集团化肥有限公司违法私自建设硫酸储罐被罚款50万元执法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安监局处罚对象:宁夏金牛集团化肥有限公司处罚原因:
私自违法建设硫酸储罐,在复查时,该公司仍未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已将硫酸储罐建设完毕。罚款金额:50万元
同时要求企业补齐相关手续,达到安全条件后方可投入使用。新安法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案例回顾:
年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监局对宁夏金牛集团化肥有限公司进行专家诊断时发现,该公司私自违法建设硫酸储罐,遂对其下达了停止建设指令。在定期复查时,该公司仍未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已将硫酸储罐建设完毕。自治区安监局在认真调查核实后,依据新《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万元的经济处罚,同时要求企业补齐相关手续,达到安全条件后方可投入使用。这是自年12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宁夏首例依据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存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的严厉处罚。案例三发生一起事故,宁波两企业分别被处以42.5万元和35万元罚款执法单位:宁波市鄞州区安监部门处罚对象:物资公司及场地出租单位处罚原因:发生致2人死亡事故罚款金额:分别罚款42.5万元和35万元新安法规定: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例回顾:
年1月6日中午11时左右,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某物资公司钢管堆放仓库内,电动单梁起重机在起吊槽型钢材的过程中,槽型钢材砸中两名操作工的胸腹部,导致两人严重受伤,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过调查,鄞州区安监部门按照新安法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的某物资公司及场地出租单位分别作出42.5万元和35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是新安法实施后宁波最大额度的处罚。案例四四川省射洪县一玻璃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致1人死亡被罚40万执法单位:四川省射洪县安监局处罚对象:玻璃厂处罚原因:
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致1人死亡。罚款金额:40万元新安法规定: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例回顾:
年1月7日13时30分左右,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某生产玻璃的公司二期冷端热缩膜机传送带托盘卡住,该生产线操作工人宋某某遂请其他生产线上的打包工人刘某某和一号缩膜机操作工人陈某某帮忙排除故障。宋某某和刘某某打开二期冷端热缩膜机生产线安全门后进入,陈某某在外控制机器启停(安全门为外包围防护栏网并只能向外开启,安全门开启后缩膜机电机即断电,关闭后通电)。
宋某某和刘某某进入安全门后,为尽快恢复机器运行,宋某某要求陈某某关闭安全门并将机器运行模式调成自动。随后,宋某某和刘某某便向前推动传送带上的玻瓶包装架(宋某某站在空间较大的外侧,刘某某站在空间较小的内侧),两人将包装架向前推动约50公分距离后,机器报警一次并跳闸。宋某某让陈某某重新开启机器后,两人继续向前推动玻瓶包装架。当两人将包装架向前推至缩膜机感应器附近后,机器突然启动,站在内侧的刘某某躲避不及,被缩膜机压住致受伤,陈某某见状立即打开安全门断电。现场工人随即拨打并将刘某某送沱牌镇中心卫生院,年1月7日14时30分许,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过调查,该事故被认定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由于该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是事故责任主体,遂宁市射洪县安监局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40万元的行政处罚,这也是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我市安全生产事故处罚的首个案例。案例五贵州省习水县一煤矿存在重大隐患被处罚元执法单位:贵州省习水县安监局处罚对象:朱家沟煤矿处罚原因:
朱家沟煤矿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还存在不配合、不支持、阻碍工作开展、辱骂等现象。处罚项目:
对该矿予以警告并处罚款49万元,并将该矿列为重点监管矿井。对朱家沟煤矿矿长朱正阳(当班带班矿长)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该矿重大安全隐患负有重要责任,对其处罚款元,并对其《矿长安全资格证》一次性扣除6分。对朱家沟煤矿工程师罗德云(技术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未组织会审、贯彻安全技术措施,对该矿重大安全隐患负有重要责任,对其处罚款元,并对其《矿长安全资格证》一次性扣除6分。对朱家沟煤矿瓦检员钟方啟未严格履行瓦检员工作职责,瓦斯检查不到位,对该矿重大安全隐患负有重要责任,对其处罚款元。同时,驻矿安监员在指出该矿其存在问题时,钟方啟对安监员进行威胁、恐吓,其行为极其恶劣,习水县安监局对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成朱家沟煤矿必须将其辞退,且不得在县域内煤矿企业担任瓦检员一职。新安法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例回顾:
3月10日10时,贵州省习水县安监局接到朱家沟煤矿驻矿安监员报告称,在年3月9日中班下井检查过程中,发现朱家沟煤矿井下采面瓦斯检查员钟方啟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且未配合驻矿安监员日常安全检查。习水县安监局接到被告后高度重视,该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郑乔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朱家沟煤矿进行调查。
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朱家沟煤矿存在矿级领导安全管理不到位。3月9日中班,该矿采面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齐;采面作业时未配备放炮员、安全员,由班长杨金毫、小组长罗贞勇代替放炮员装药;该矿回风巷停工期间,未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切断该区域内的动力电源,同时,该矿未会审和贯彻学习《回风巷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且未严格按照《回风巷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瓦斯排放等违法违规事实。
习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陈利军说,朱家沟煤矿屡教不改,在年10月该矿因安全隐患问题,业主、矿长、工程师曾经被县安监局约谈过,但朱家沟煤矿未得到警示,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文明生产、人员配备上没有显著的改善,且朱家沟煤矿管理人员在驻矿安监员开展日常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还存在不配合、不支持、阻碍工作开展、辱骂等现象。
针对朱家沟煤矿存在的违法违规事实,依照新《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习水县安监局决定对朱家沟煤矿及其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是朱家沟煤矿构成重大安全隐患,对该矿予以警告并处罚款49万元,并将该矿列为重点监管矿井。对朱家沟煤矿矿长朱正阳(当班带班矿长)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该矿重大安全隐患负有重要责任,对其处罚款元,并对其《矿长安全资格证》一次性扣除6分。对朱家沟煤矿工程师罗德云(技术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未组织会审、贯彻安全技术措施,对该矿重大安全隐患负有重要责任,对其处罚款元,并对其《矿长安全资格证》一次性扣除6分。对朱家沟煤矿瓦检员钟方啟未严格履行瓦检员工作职责,瓦斯检查不到位,对该矿重大安全隐患负有重要责任,对其处罚款元。同时,驻矿安监员在指出该矿其存在问题时,钟方啟对安监员进行威胁、恐吓,其行为极其恶劣,习水县安监局对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成朱家沟煤矿必须将其辞退,且不得在县域内煤矿企业担任瓦检员一职。是新安全生产法自年12月正式实施以来,习水县开出的第一单高额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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