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日报9月1日讯(刘姗姗)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于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笔者从市应急管理局了解到,新《安全生产法》从立法主旨上展现了三大亮点: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定规矩”;违法惩处力度“上台阶”。
首先,这次修订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其次,新《安全生产法》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并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再次,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第一,罚款金额更高。事故罚款由现行法规定的20万元至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第二,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第三,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应急管理执法人员温馨提示:“知法才能守法,遵循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做好宣传和贯彻落实是各级政府、企业工作的重要任务,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