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17岁
被告:医院
诊疗经过
患者因“右肩关节反复脱位1年余”于年2月7医院运动医学科。入院后诊断为:复发性肩关节脱位(右)。年2月8日在全麻关节镜下行右肩关节前方不稳定修复术。术中采用常规侧位牵引体位,上肢以6kg重物牵引,手术耗时约90分钟。术后出现尺神经刺激症状,后经肌电图检查诊断为右尺神经重度受损、正中神经不全受损。后经应用支具及神经营养药物等治疗等措施,正中神经已恢复,右侧尺神经功能正逐渐恢复。
司法鉴定
1、手术后原告出现尺神经刺激症状,经肌电图检查,诊断为右尺神经损伤、正中神经不全损伤。尺神经(C7~T1)发自臂丛内侧束,沿肱动脉内侧下行。肩关镜手术操作,远离尺神经腋部走行部位,术中滑膜切除,为该肩关节不稳定修复术必要的环节,术中不会直接伤及尺神经。根据手术记录:术中患者取侧卧位,患肢以6kg重物牵引,手术持续约90分钟;考虑因患肢受到较长时问的牵拉、压迫,导致尺神经损伤。
2、该肩关节镜手术,需常规对患肢进行牵引,当患肢承受重物牵拉、压迫时间较长时,会导致相应部位的神经刺激症状。尽管一般情况下,出现的神经刺激症状,可在短期内逐渐减轻、消失,但是,仍不能除外个案发生较重神经损伤的可能性。因此,医方在术中应加强对神经的保护,术前应向患者及家属交代,由于术中患肢处于牵引体位,臂丛神经等存在因牵拉致伤的风险。医方术前履行告知义务存在不足。
法院判决
医院对患者的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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