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发展历程
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年11月1日实施。
根据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年8月27日实施。
根据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年12月1日实施。
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自《安全生产法》开始实施至今,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从最高峰时候年死亡大约14万人,降到了年的2.71万人,下降了80.6%。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现状
在过去的近20年时间里,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卓有成效。但是,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仍处于爬坡期、过坎期。虽说全国安全生产事故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开始进入一个瓶颈期、平台期,但稍有不慎,重特大事故还会出现反弹。因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能有任何懈怠。
新《安全生产法》将于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现行《安全生产法》相比,新《安全生产法》有哪些亮点呢?在今后的几篇文章中,河北安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安全工程师将为大家进行逐一介绍。
年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亮点一:“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责任、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全生产不应该只是安全管理部门的事,此次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安全生产将会成为企业全员的责任。
,阐明安全生产不仅仅是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同样负有所在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即除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即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管生产的要担责。
亮点二: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十七条明确:
一、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新兴行业、领域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三、相关部门要建立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四、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规定是此次新增加的条文,以防止有关部门推逶扯皮,压实相关部门责任。
安全生产从来不是一个职能部门能完全解决的事情,一旦发生事故,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只有各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才能从根本上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亮点三:进一步强化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1、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切实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
2、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
企业应该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切实做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报告。
亮点四:加大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和违法处罚力度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九十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一百一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亮点五: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